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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怀柔区长城专职保护员管理办法》
发布 者: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出 处:
发布时间:201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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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长城专职保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长城专职保护员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柔区长城专职保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长城专职保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长城专职保护员作用,促进我区长城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制定的《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专职保护员是指在长城沿线未开放的长城段落,经属地政府正式招用的,从事本辖区内长城段落巡查、看护、生态养护、劝阻游人“攀登未开放长城”等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区文化委负责对本区域内长城保护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
(一)区文化委会同长城所在镇人民政府,根据长城段落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交通状况和长城遗存基本情况,确定我区招用长城专职保护员的数量,保证每个长城段落有人员巡查、看护。
(二)区文化委为聘请的长城专职保护员发放统一制式的证件,长城专职保护员证件遗失或者损坏的,由长城所在镇人民政府向区文化委提出申请,区文化委负责及时为申请遗失或者损坏证件的长城专职保护员换发证件。
(三)区文化委应当完善长城记录档案、明确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边界、设立长城保护标志等基础工作,为长城专职保护员实施长城巡查、看护工作提供依据。
(四)区文化委对长城专职保护员进行岗前培训,使长城专职保护员熟悉长城保护法规政策、安全形势和工作要求,了解长城基本情况,掌握长城看护和巡查工作基本技能。
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对长城专职保护员开展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第五条长城所在镇人民政府(怀北镇、雁栖镇、渤海镇、九渡河镇)是长城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长城专职保护员队伍的招用、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二章条件、职责与权利
第六条长城所在镇人民政府招用长城专职保护员应当遵循公开、自愿、平等、择优的原则,并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长城专职保护员招用程序和办法。
第七条被招用的长城专职保护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长城所在镇居民,应具备爱国、敬业、诚实、守信的良好道德。
(三)具有一定的长城保护知识,具备巡查、看护长城的工作能力。
(四)热心长城保护工作,责任心强。
(五)熟悉长城资源状况,志愿长期从事长城保护工作的,可优先招用。
第八条长城专职保护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对非法攀登未开放长城的人员进行劝阻。
(二)坚持每日按时上岗,每周至少两次对所分管的长城本体、附属设施及其周边历史环境、风貌、长城保护标志和有关防护设施进行全面巡查,清除长城本体及周边垃圾。对在长城本体上进行刻画、喷涂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做好详细记录,并在两小时之内向长城所在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长城本体自然损坏或者遭受环境地质灾害破害等情况,应立即拍照取证,做好详细记录,并于当日向长城所在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发现破坏长城本体,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法建设,擅自移除、破坏长城保护标志和其他有关防护设施,盗窃长城构件等违法犯罪行为,应立即制止,通过拍照、录像等形式取证,做好详细记录,在两小时之内向长城所在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每月向长城所在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长城保护状况和工作情况。
(六)协助长城所在镇政府做好长城日常养护、生态环境保护和长城保护宣传等工作。
(七)编写工作日志,如实记录长城巡查、看护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
(八)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工作职责和长城所在镇政府临时交办的其他长城保护相关工作。
第九条被招用的长城专职保护员享有的权利: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长城专职保护员补助资金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并上五险(养老险、医疗险、工伤险、生育险和意外险),签订《劳务合同》的长城专职保护员补助资金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上人身意外保险。
(二)区文化委负责提供长城专职保护员必要的巡查、看护工具,相关情况由区文化委和区财政局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章录用与解除
第十条长城专职保护员由长城所在镇人民政府委托劳务派遣公司统一招用,每年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由劳务派遣公司与长城专职保护员签订《劳动合同》(男18周岁—60周岁,女18周岁—50周岁)或劳务合同(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劳务派遣公司应将长城专职保护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履行的职责与享有的权利充分体现在镇政府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中。
第十一条由于工作变动或者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长城专职保护员的,以及长城专职保护员本人提出不再担任长城专职保护员的,长城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合同,并及时调整和补充相应长城段落的长城专职保护员。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长城专职保护员,长城所在镇人民政府有权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长城专职保护员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发现破坏长城违法犯罪行为不及时报告的。
(三)利用担任长城专职保护员之便,谋取非法私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不履行长城专职保护员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长城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城专职保护员档案;指导长城专职保护员开展工作,及时核查处理长城专职保护员报告的长城保护问题;应当每周监督检查长城专职保护员履行职责情况;对长城专职保护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长城专职保护员奖惩和续聘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长城专职保护员,由区文化委和所在镇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长期担任长城专职保护员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并报告自然或者人为损毁长城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使长城免遭破坏或减少损失的;
(三)积极配合文物、公安等部门,在查处破坏长城违法犯罪活动中成绩显著的;
(四)在其他长城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长城专职保护员各项待遇由区财政局从北京市“文物及历史文化保护补助资金”中安排。
第十六条由长城所在镇人民政府向区文化委申报本镇所需长城保护员补助经费,区财政局依据区文化委审核结果将经费安排至长城所在镇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长城所在镇人民政府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长城专职保护员补助资金拨付到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长城专职保护员的补助资金,上齐相应的保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长城所在镇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长城专职保护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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