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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文化 改革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布 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 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6-12-3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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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索 引 号:01151201X/2016-00223
信息分类:规划计划\通知
发文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标 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16〕207号
成文日期:2016-12-3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文化
改革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20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十四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文化改革发展,推进文化强区建设,根据《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序 言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强盛,总是以文化兴盛为支撑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以中华文化发展繁荣为条件。我区着力建设文化强区,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需要,是我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保证。
“十二五”时期,全区文化战线自觉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改革创新精神,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加快推进由文化大区向文化强区迈进,各项工作都有新进展。艺术创作生产日益繁荣,推出了一大批优秀作品。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日趋完善,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一大批文化基础设施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有效地改善了文化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民族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体系逐步健全。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特色更加凸显。文化市场体系不断完善,监管能力有效提升。对外文化交流成效显著,草原文化影响力进一步扩大。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稳步推进,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文化投入持续加大,为文化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十三五”时期是我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建设文化强区的重要时期。从国家看,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文化将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新型城镇化、“一带一路”建设、差别化经济政策、对边疆民族地区文化发展扶持等重大战略的实施,为自治区文化建设提供新的契机;从自治区看,我区综合经济实力迈上新台阶,“十个全覆盖”工程的实施,为基层公共文化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草原文化影响日益扩大,民族特色更加凸显,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文化发展创造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全社会对文化建设的重视程度和参与热情不断提升,为文化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面对新形势,我区文化发展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艺术创作生产精品缺少,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难度增大,文化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相对滞后,城乡、区域文化发展不够协调,文化产业基础薄弱总量偏低,文化对外开放水平不高,文化人才结构不够合理,制约文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完全破除。综合研判,“十三五”时期,我区文化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以新的理念引领文化发展,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不断开创文化发展新局面。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十三次、十四次全委会议和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不断推进文化强区建设,把祖国北疆文化繁荣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贯彻落实“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牢记人民是推动文化发展的根本力量,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提升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坚持文化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文化发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文化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3、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牢记改革是发展的强大动力,加快完善体制机制,破除一切不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创新文化发展思路,不断释放和激发文化活力和创造力,增强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4、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好文化改革和发展,统筹好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文化发展,统筹好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统筹好文化繁荣和文化管理,促进文化协调发展、科学发展。
5、坚持重在建设。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坚持问题导向,扎实推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重大公共文化工程和文化项目,促进文化惠民项目与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6、坚持民族特色。立足区情,放眼世界,坚持挖掘保护和创新发展相结合,充分发挥民族文化资源优势,打造草原文化品牌,传承和弘扬草原文化核心理念,走出一条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文化发展道路。
(三)发展目标
围绕建设民族文化强区奋斗目标,到2020年,文化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体系更加规范,创作生产一批优秀作品,民族艺术影响力显著提升。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各族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更加健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进一步加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更加完善,民族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活力明显增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更加有序,监管和服务水平有效提升。对外文化交流和贸易日益活跃,草原文化影响力不断扩大。文化体制改革政策举措纳入法治轨道,着力建成文化创造活力迸发、文化事业繁荣、文化产业振兴、文化人才荟萃、文化体制完善、各族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的民族文化强区,打造成为祖国北疆文化繁荣亮丽风景线。文化工作整体水平步入全国先进行列。
——艺术创作生产能力显著增强。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生产保障和激励机制更加完善,舞台艺术精品力作不断涌现,体裁题材和风格流派更加丰富多样,打造一批国内外影响广泛的艺术名片,各类优秀剧节目获国家扶持和表彰数量位居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前列。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更加完善,标准化、均等化主要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部分指标走进全国前列,旗县图书馆、文化馆面积全部达到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固定设施、流动设施、数字设施相互补充,实现有效覆盖。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种类、数量和水平达到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要求,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各族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文物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各级各类文物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建立全区文物保护及馆藏文物信息库、文物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实现全区文物保护利用的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实现有效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
——非遗保护传承得到提升。建立健全非遗传承人保护和管理机制。推动建设一批专业性非遗保护展示场馆,加大传承基地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力度。全面实施“千校万户”计划,大力加强非遗生产性保护。
——特色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积极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科技含量高、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实施一批特色文化产业项目,到“十三五”末,基本建成特色鲜明、重点突出、布局合理、链条完整、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全区生产总值比重力争达到4%。
——文化市场体系健全完善。文化市场准入体系更加规范,实现审批主体、审批条件、审批流程的标准化管理,运行体系更加完善,建立健全门类齐全的文化产品市场和文化要素市场,促进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监管体系更加完备,全面应用技术监管系统,技术监管水平走进全国前列。
——草原文化全方位“走出去”。形成一批富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对外文化交流品牌,建立中蒙、中俄文化交流基地,扶持培育一批外向型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规模有较大提升,交流渠道进一步拓宽,在国际主流市场中的比重加大,草原文化在国内外的影响力明显提高。
——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文化人才队伍规模不断壮大,人才紧缺问题得到改善,基层文化人才素质明显提高,文化人才结构进一步合理,文化人才环境进一步优化,培养造就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梯次分明、素质优良的文化人才队伍,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文化创新活力充分释放。着力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创新,文化经济政策更加完善,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成效的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体制内外的文化创造活力充分释放,文化体制机制环境更加优化。
——公共文化大数据有效利用。充分利用现代化网络的大数据手段,进一步加强含公共文化、文物保护、艺术表演、非遗保护、文化产业、文化市场、对外文化交流、文化人才培养等在内数据库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公共文化大数据”服务平台,推进“互联网+”在文化领域更加有效利用,不断提升文化工作水平和服务效能。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繁荣发展民族艺术
(一)坚持正确的创作导向,着力推出更多优秀文艺作品。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艺术创作实践,抓好“中国梦”主题创作,讲好内蒙古故事,阐述草原文化核心理念,抓精品、树“高峰”。制定实施《“十三五”时期内蒙古舞台艺术重点剧节目创作规划》,组织开展内蒙古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逐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引导艺术创作繁荣发展。组建内蒙古艺术研究院。推动设立“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艺术发展专项资金”,成立相关的管理机构。积极申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争取国家艺术基金资助。开展“扎根草原、情系人民”艺术采风创作活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二)积极创建品牌工程,加大惠民演出服务力度。着力创建实施“草原文艺天天演---惠民演出工程”,打造6个系列惠民演出品牌。一是“惠民演出全覆盖”。全区各级文艺院团每年深入基层演出7000场以上,到所辖区域每个行政村,实现我区“草原文艺天天演”。二是“百团千场下基层”。每年元旦到春节期间,全区100余院团深入基层惠民演出1000场以上,成为两节期间“三下乡”、“双服务”活动品牌。三是“草原音乐周末”。由区直和盟市院团在各自所在地指定剧场,举办各具特色音乐会,形成“内蒙古草原音乐周末”驻场演出品牌。四是“草原戏剧演出月”。在自治区首府每月选调一台全区新创和优秀地方戏剧进行专场演出,逐步形成优秀剧目巡回演出机制。五是“四季内蒙古舞蹈季”。每年每季度在盟市轮流举办全区优秀舞蹈作品展演,由承办地根据民族、地域、季节等风格打造“四季内蒙古舞蹈季”品牌。六是“一带一路---乌兰牧骑行”。组织全区乌兰牧骑在“草原丝绸之路”和“一带一路”沿线相关地区进行巡回演出,打造 “乌兰牧骑丝绸之路”,把乌兰牧骑式演出服务品牌推向全国。
(三)创新艺术节庆品牌,培育演艺市场。整合各类艺术节庆活动,坚持精品战略和品牌意识,组织实施“内蒙古民族艺术品牌体系建设工程”,着力打造出我区特色文化艺术名片。组织策划好庆祝自治区成立70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和建党100周年文艺活动,汇集建党、建国和自治区成立以来经典艺术作品和最新创作成果,举办系列节庆惠民文艺演出活动。办好“草原文化节”优秀剧目展演、“乌兰牧骑艺术节”、“二人台艺术节”等导向性、示范性民族特色节庆活动。打造“亮丽内蒙古”系列民族艺术品牌,举办全区音乐、舞蹈、小戏小品专业赛事,举办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活动。培育《千古马颂》等一批我区独具特色的优秀驻场演艺品牌。整合盘活各类演艺资源,探索组建内蒙古演艺联盟,逐步实行全区演艺行业标准化管理和集约化运营。
(四)促进内蒙古地方戏曲发展,打造“草原特色戏剧”品牌。实施内蒙古地方戏曲振兴工程,培育打造“草原特色戏剧”品牌。大力扶持和加强我区特色民族戏剧和地方戏的研究、保护、传承、创作工作,繁荣民族戏曲和振兴地方戏。注重乌兰牧骑在地方戏曲传承、保护、创作中的特殊作用,大力扶持地方戏院团创作演出和设施设备建设。健全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工作,建立地方戏曲剧种数据库和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完善戏曲教育与艺术表演团体传习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
(五)大力加强乌兰牧骑工作,打造新时期“草原文艺轻骑兵”品牌。按照国家文化体制改革和自治区《关于加强新时期乌兰牧骑工作的意见》(厅发〔2010〕37号)精神,确保乌兰牧骑的一类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让乌兰牧骑充分发挥出“社会主义文艺战线上的一面旗帜”作用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利用乌兰牧骑作为内蒙古独特文化名片,进一步发挥在“一带一路”、“向北开放”战略中的艺术桥梁作用,打造新时期 “草原文艺轻骑兵”品牌。做好乌兰牧骑建立60周年暨第七届、第八届乌兰牧骑艺术节工作。做好乌兰牧骑深入基层创作、演出和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乌兰牧骑惠民演出补助资金的监管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演出力度,推动各级政府设立乌兰牧骑惠民演出补助匹配资金。建设乌兰牧骑艺术宫,承担全区乌兰牧骑的宣传展览、培训辅导、理论研究和交流演出等职能,并列入公共文化免费开放部门。加大对乌兰牧骑排练、演出场所等硬件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改善下乡演出交通工具,科学创新乌兰牧骑服务方式,研发建设“流动蒙古包剧场”。
(六)加强艺术理论研究和艺术评论。加强理论研究,改进艺术评论工作,正确引导艺术评论的健康发展。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美学观点评判鉴赏作品,褒优贬劣、激浊扬清。按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创作精良的标准评价,充分发挥理论研究和文艺批评的积极引导作用,使艺术评论和理论研究的成果及时转化为艺术创作生产力。大力加强和充实我区艺术创作、评论、研究机构,成立内蒙古艺术研究院。建立领军人才工作室制度,搭建优秀作品创作生产平台。利用好舆论媒体、网络、报刊杂志等全面开展艺术评论。争取国家重大艺术研究课题,全面提高自治区艺术研究和艺术评论水平。推动设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文艺奖”。
(七)培育和发展新型艺术门类,打造“草原文艺网络”品牌。以开放和创新的思路关注网络文艺和新型艺术领域发展,培育“艺术+科技、旅游、金融、产业、互联网”的跨界融合艺术品牌,创建共享、协调、开放的内蒙古民族艺术互联网文艺。推动我区艺术数据库建设,创建内蒙古网络文艺平台,打造“草原文艺网络”品牌。鼓励网络原创作品、网络剧创作,鼓励艺术家积极运用网络创作传播优秀作品,善于运用微博、微信等载体,采取多渠道、多平台展示。建立全区乌兰牧骑网络管理平台,做到资源共享、相互交流、实时监管和协调服务。
(八)深化文艺院团改革。深化内部机制改革,制定优惠政策,加大对转企改制艺术院团的扶持力度和政府购买力度,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和支持。全面深化事业体制院团改革,建立健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艺术创作、经费管理等体制机制,搞活和创新用人机制。实施离岗退养政策,改进艺术人才招聘引进模式,全面推行人员竞聘上岗制度,形成人才激励机制。完善以“多劳多得”兼顾公平为导向的收入分配制度和以绩效考核为主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专栏1.艺术创作演出和设施建设
内蒙古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建立运行机制,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制定内蒙古舞台艺术创作中长期发展规划,每年推出10部优秀剧目,50部优秀节目(小戏小品、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每年重点扶持精品剧节目。
草原文艺天天演---惠民演出工程:创建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文艺天天演---惠民演出工程”,分别打造“惠民演出全覆盖”、“百团千场下基层”、“草原音乐周末”、“草原戏剧演出月”、“四季内蒙古舞蹈季”、“一带一路---乌兰牧骑行”6个系列惠民演出品牌。
内蒙古地方戏曲振兴工程: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和地方戏保护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设立扶持地方戏曲专项资金,开展戏曲剧种普查,建立数据平台,举办内蒙古地方戏剧展演,打造“草原特色戏剧”品牌。
组建内蒙古演艺联盟:整合和盘活各类演艺资源,开发演艺市场,联合各盟市的艺术院团、剧场、综合场馆、演出经纪机构等组建内蒙古演艺联盟。加强与保利院线的合作,拓展合作渠道,丰富合作形式。
设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文艺奖:参照文化部文华奖,推动设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文艺奖。对优秀剧节目创作、编导、表演团体以及个人进行奖励。
盟市、旗县区剧场建设:在盟市所在地和每个旗县区各建设一座舞台台口18米以上、灯光音响齐全,能够满足一般性文艺演出,可兼有召开会议和播放电影等功能的综合性剧场。
乌兰牧骑排练厅建设:完成一批乌兰牧骑排练厅建设任务,每个面积达到300平方米。
三、以标准化均等化发展为核心,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创新公共文化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积极推进“互联网+公共文化”,提高公共文化管理、服务的数字化、网络化水平,逐步形成内容丰富、技术先进、覆盖城乡、传播快捷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体系。继续实施公共数字文化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等公共数字文化工程。不断完善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和数字美术馆等建设。创新服务方式,大力推进“数字文化走进蒙古包”工程,扩大实施区域、提高传输质量。全面推广内蒙古图书馆“彩云服务”项目。加强开展流动文化服务,加大投入力度,实现流动文化服务常态化。
落实自治区《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16〕55号),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管理、部门协调、权责明确、统筹推进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协调机制,实现各部门职能和资源的优势互补。优化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等公益性文化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益性文化单位服务效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嘎查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统一的管理和服务标准。加快开展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县级公共文化机构总分馆体系,到2020年初步形成以盟市公共图书馆、群艺馆为中心,以旗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为总馆,苏木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为分馆,嘎查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体系。
(二)推动公共文化设施标准化建设。完善自治区级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内蒙古图书馆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完成不达标旗县级“两馆”建设,推动完成“十二五”未开工盟市级“三馆”建设项目。对于恢复建制的乡镇,继续建设乡镇文化综合服务中心,推动各地对国有林场、农牧场、农垦兵团等特殊地区建设文化设施。加大资源整合力度,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在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实施贫困地区“百县万村” 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示范建设工程。
(三)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6〕8号),围绕文体活动、文艺演出、展览展示等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提供达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要求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以实现城乡、群体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为目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重心下移、资源下移。根据城乡人口变化等情况,均衡配置公共文化资源。以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残疾人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开辟服务渠道,丰富服务内容,切实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文化权益。实施自办文化扶持项目,大力支持群众文化团队建设,扶持以文化能人为核心的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农民书社和业余剧团等群众文化组织。
(四)加快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步伐。落实《关于加快自治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贫困地区“百县万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方案》(内党宣字〔2016〕11号),加大文化资源、项目向贫困地区倾斜力度,提高贫困地区公共文化设施覆盖率、达标率。为每个贫困旗县配备用于业务培训、展览展示、辅助演出等多功能的流动文化车。依托基层综合文化设施,加强流动服务点建设,逐步形成流动文化服务网络。推动城市与农村开展帮扶活动,以城带乡,精准扶贫。到2017年和2020年,分别实现26个自治区级、31个国家级贫困旗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达到或接近全区平均水平。
(五)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3号),促进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动提供主体和方式多元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资助文化活动,兴办文化大院、群众文艺团队、社区文化服务组织、民间文艺协会等。探索开展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试点,通过委托或招投标等方式吸引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推动有条件地区开展向老年人、农民工、残疾人、低收入群体等特殊人群赠送文化消费卡工作。完善文体志愿者注册招募、服务记录、管理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
(六)提高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和服务能力。分年度举办“农牧民文化周”、“社区文化周”和“群众广场舞”活动。打造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特色鲜明的示范性社会文化活动。大力培育特色鲜明、形式多样、彰显地方文化魅力、群众广泛参与的文化活动品牌。按照自治区《关于社区与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共建共用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16〕68号),推动社会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文体设施,逐步面向社会免费提供基本文体服务项目。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整合各级各类基层公共文化资源和项目,提供公共文化“一站式”服务。
专栏2.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自治区级文化设施建设:推进内蒙古非遗中心、内蒙古群众艺术馆、内蒙古展览馆等重大文化设施新建或改扩建。
盟市旗县文化设施建设:推进盟市级“三馆” (图
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建设。对全区达不到国家相关建设标准的旗县级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进行新建和改扩建。推动盟市、旗县美术馆建设。推动在非遗资源富集的盟市、旗县建设面积不低于0.2万平方米的非遗展示馆、传习所。
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建设: “十三五”期末,自治区分中心达到150T、盟市、旗县级支中心、苏木乡镇基层点资源存贮量分别不少于30T、4T和1T。
数字文化走进蒙古包工程:继续实施“数字文化走进蒙古包”工程,完成2000个移动数字加油站建设。
四、加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传承,推动创新发展
(一)实施重大文物保护工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刘延东副总理在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贯彻自治区王君书记、布小林主席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采取总体规划、保护维修、环境整治、安全防护、展览展示等综合性保护措施,创新和探索保护与利用,活化文化遗产的新路子。实现文物本体保护好、周边环境整治好、经济社会发展好、人民生活改善好的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重点实施一批古遗址、古墓葬、明清古建筑和少数民族建筑、近现代文物建筑群、传统村落、典型线性文化遗产、工业遗产的保护维修工程。
(二)推进“万里茶道”“草原丝绸之路”等重要线性文化遗产申遗、考察和合作工作。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战略,充分发挥内蒙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草原文化遗产优势,做好 “万里茶道”内蒙古段申遗工作和“草原丝绸之路”考古调查与研究,加强与“万里茶道”等重要线性文化遗产沿线省区,特别是与俄罗斯、蒙古国的合作,摸清与我区有关的文物遗址点、线等情况,做好相关规划、保护、资料收集、实地考察、研究报告等基础工作。
(三)加强长城保护工作。秉持正确保护理念,编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实施重点地段长城保护工程,建立较为完善的长城保护管理机制。建立起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比较完备的长城保护管理制度,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建成一批长城参观游览示范区。长城保护法制建设得到加强,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各时代长城均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四)推进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续加强元上都遗址申遗后的管理体制和法规建设工作,做好遗产监测、保护、展示、考古、研究,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积极推进我区辽代上京城与祖陵遗址群、红山文化遗址群、阴山岩刻遗址群申遗工作,做好申遗文本编制、考古工作计划、保护规划制定、保护工程等前期工作,力争有1至2个申遗项目有重大突破。
(五)开展我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建设一批自治区考古遗址公园。内蒙古大遗址数量众多,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是承载着草原文明的物化载体,在多元一体的中华文化中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国家在“十一五”时期已启动“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项目,我区辽上京遗址、萨拉乌苏遗址被列为立项名单。“十三五”时期,按相关要求,推进建设工作。同时,参照国家标准,针对我区文物大遗址保存现状,以及遗址所在地的人文、经济、旅游等条件,建设一批自治区级考古遗址公园。
(六)全面推进博物馆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宣传、贯彻、执行国务院《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鼓励和发展国有博物馆,扶持和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和提升一批特色博物馆,不断完善全区博物馆体系建设。建立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创新博物馆管理机制。建立全区博物馆馆际联盟,推出一批具有内蒙古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的草原文化系列专题展览,做好草原丝绸之路巡回展。实施珍贵可移动文物抢救性保护修复,加强馆藏文物日常养护,完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建设标准化库房。建设大青山革命历史博物馆。建设内蒙古智慧博物馆,实现全区国有馆藏珍贵文物数字化资源共享,全面提升博物馆研究、保护、服务和管理水平。建设全区博物馆青少年教育资源库和项目库,与学校联合开展青少年教育活动。
(七)建立文物登录制度,强化文物安全监管和执法督查。建设自治区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护现状和保护需求,健全文物资源管理利用机制,推进文物信息资源社会共享。创新文物安全监管模式,提升文物安全监管能力。完成全区重点古代建筑、近现代建筑,以及一、二级博物馆风险等级单位文物安全防范工程(消防、技防、防雷)。实施一批重点大遗址、古墓葬的“草原神灯”安全防护工程项目,以及古建筑安全防护工程,完善前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完成第六批和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高风险单位安全防护设施配置,基本建成规模较大、风险较高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体系。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推进网络化文物安全防范机制。继续加强与公安、消防、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机制,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推进“草原神鹰工程”,对全区20个边境旗县市区的文物古迹共同进行巡查,大力推进“马背文物保护队”的保护模式,建立“驼峰文物保护队”,发动、鼓励和引导广大基层群众参与文物安全工作,形成网络化文物安全防范机制。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建立全区文物安全监督平台。
(八)全方位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展全区第二次非遗资源普查。完善全区各级各类名录体系,使具有代表性的项目纳入保护范围。大力实施非遗抢救性保护“双百工程”等项目,扩大保护范围,加快抢救速度,形成上下联动机制,抢救和保留一批濒危项目和传承人音视频、照片和口述史等材料,减少“人绝艺亡”问题。加快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完善和建设工作,设立自治区级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大力振兴传统工艺。
(九)探索非遗传承发展新模式。命名传承人、传承户、传习所,评审命名自治区级非遗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建立传承基地。把非遗资源丰富、传承工作有基础的地区列为传承基地并给予扶持,带动传承工作。建立自治区级生产性保护基地,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深入开展“千校万户”计划。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与教育部门合作,命名一批“传承学校”,聘请专家编写教材,推动非遗传承入教材、进校园、进课堂。支持各地尝试适合自身特点的非遗普及教育,逐步形成家族、学校、社会传承链。
(十)拓展非遗展示传播的有效途径。启动自治区非遗展示馆系列工程。在自治区、各盟市和其它富集地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作为非遗传承、传播、展示等的长期固定场所并对外免费开放。推动社会组织和民间力量建立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非遗展示馆和民俗馆。利用“中国文化遗产日”、传统民族节日、节庆活动等,搭建展览展示平台,开展非遗系列展示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与市场衔接,与旅游融合,通过市场化运作,推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场演出,打造自治区的非遗品牌。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展示中心。通过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移动端APP,宣传展示非遗保护成果。完善数据库建设,开放公众查询、检索功能,提升数据库平台技术水平。建立全区非遗电子地图。整理、编辑结集出版非遗书籍。
专栏3. 文物保护利用建设
文物保护工程:进一步推进古建筑、古遗址、近现代建筑等文物保护工程,完成国保单位保护规划。设立内蒙古文物保护基金,成立内蒙古文物保护基金会。
长城保护工程:重点实施秦汉长城、明长城、金界壕等保护维修工程、抢险加固工程。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项目:联合住建厅和各级地方部门,共同推动全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
文物大遗址保护和“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继续推进8处文物大遗址保护、展示、利用工作。继续推进2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力争自治区2-3处考古遗址公园列入国家正式建设名单,建设 10—12个自治区级考古遗址公园。
文物安全工程:开展全区古代建筑、近现代建筑、民族文物建筑安全防范工程(防火、防盗、防雷)建设工程。完成10处重点文物建筑、博物馆的消防工程,完成10处重点大遗址、古墓群、古建筑、博物馆等的技防工程,完成10处重点文物建筑的防雷工程。开展全区各级重点博物馆展厅、文物库房安全保护和提升工程。
文物信息化建设:完成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完成全区古建筑数字化扫描录入,完善全区文物保护单位数据库。建立自治区文物资源信息库。
专栏4.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建设
非遗展品征集和展示项目:推动设立非遗基本陈列展,每年列支专项征集经费。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展示中心。
非遗普查设施建设项目:为自治区、盟市、旗县配备普查车及普查设备。
非遗生产性保护“双百工程”:开展抢救性保护工作,采访传承人,采用现代手段保存资料和口述史。
非遗整体性保护工程:命名10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有1个地区进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行列。
非遗保护“千校万户”计划:推动在非遗资源相对集中地区每个嘎查村不少于1个传承户,每个旗县不少于1个基地,每个旗县不少于1所学校。
五、扶持区域和特色文化产业,加快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壮大
(一)加快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建设。以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为核心载体,以“政、产、学、研、资、介”一体化发展为重点,建设文化产业专业和特色孵化器。聚集项目、人才、技术、资金与信息,将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打造成为市场主体培育孵化的主要阵地和文化产业跨越发展的重要载体。到2020年,建设一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或培养园区)和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二)促进文化创意与设计服务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6〕36号)。推动文化创意与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园林设计和装饰设计等产业融合,积极发展绿色产业,完善优化功能,提升文化品位。推动文化与信息产业融合,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和创意设计提升,加快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推动文化与科技融合,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加强对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利用和优化升级。推动文化单位发展互联网新媒体,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提升先进文化互联网传播吸引力。提升消费类产品设计和研发能力,增加多样化供给,促进文化消费,引导消费升级。推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经营场所的创意和设计,发展集农耕体验、田园观光、教育展示、文化传承于一体的休闲农业园。举办内蒙古文化产业博览会和全区工艺美术创新作品大赛。建设内蒙古文化产业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平台。
(三)进一步促进文化与金融合作。发挥政府部门政策指引和组织协调优势,搭建文化产业与金融业对接平台。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文化金融服务。建立和完善文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加快推动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进文化企业直接融资。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
(四)扶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通过资金支持、政策扶持、加强公共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小微文化企业活力释放,形成一批拥有自主文化知识产权、体制机制灵活、管理科学、市场反应迅速的民营小微企业主体。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向“专、特、精、新”方向发展,向自治区现有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集中,强化特色经营、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形成富有活力的小微文化企业群。
(五)推动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实施演艺企业向中心城市、旅游景点驻点演出战略,打造精品旅游市场演艺节目。推动工艺美术企业向旅游景点扩张,提供特色高品质文化旅游纪念品。整合会展资源,加强市场化运作,举办自治区文化与旅游融合系列活动,打造文化旅游系列活动品牌,培育10个全国性文化旅游节庆活动。支持现有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发展旅游产业。实施大遗址开发计划。在注重保护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发展大遗址文化旅游产业。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与旅游项目的融合,开发创意产品,为旅游增添民族文化元素。推动“文化+科技+旅游”的产业新模式。
(六)推进特色文化产业建设。以文化旅游、文化节庆、文化展会、工艺品、演艺娱乐等特色文化产业为重点领域,促进特色文化元素、传统工艺技艺与创意设计、现代科技、时代元素相结合。加强对文脉相同、地缘相近区域的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特色文化产业区域合作机制。围绕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推动产业要素有效配置、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实施一批特色文化产业项目,突出民族文化特色,建成特色文化产业带。到“十三五”末,形成若干特色文化产业带,建设一批“一地一品”特色文化产业旗县区,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各类特色文化展会,基本建成特色鲜明、重点突出、布局合理、链条完整、效益显著的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格局。
六、培育和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一)规范文化市场准入机制。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方针,制定全区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引导文化市场的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促进文化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确立行政审批事先咨询指导制度,做好市场准入服务。加强文化市场主体和内容管理。鼓励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和歌舞娱乐场所运营国产游戏、音乐和曲库,大幅提高国产网络游戏、音乐及其他新兴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民营文艺团体,扶持各类人才和民间艺人自筹资金组建民间文艺表演团体。定期组织民间演出经纪人开展法规培训和业务指导。
(二)完善文化市场运行体系。降低开办经费、规模等准入条件,取消法规规定以外设置的门槛,严格内容审查和消防等前置审批条件的审查,提升演出市场、网络文化市场、娱乐市场等传统文化市场的品质。加大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力度,通过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诚信画廊评比等措施,培育规范的艺术品经营市场。推进上网服务、游戏游艺、歌舞娱乐行业转型升级工作,鼓励、扶持量贩式KTV等群众喜闻乐见、大众消费的经营场所,取消最低消费、降低经营成本,不断改善消费条件,引导和刺激文化消费。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运用市场调节作用和政府调控职能,淘汰难以为继和违规经营的文化经营主体,扶持符合文化市场发展规律、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
(三)强化文化市场监管。实施“文化市场北疆稳定工程”,全面应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扩展网吧监管平台的功能,将监管平台的管理、应用覆盖各个文化市场门类,包括建立演出、艺术品、歌舞娱乐、电子游戏、网络文化、动漫市场等内容的监控系统,增加视频监控、处罚信息管理等功能,与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对接和信息共享,运用技术手段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建立文化市场举报奖励、表彰奖励制度,形成政府引导、群众监督、行业自律、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监督机制。强化培训,提高文化市场监管与综合执法队伍履职能力和监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行业自律、政府引导、行政监管并重,促进文化市场规范有序。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评选活动;组织审批案卷、执法案卷评选表彰。实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能力提升工程”,制定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规划,开展执法技能大练兵、大比武。加大装备配备的投入,从软、硬件上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市场监管能力。加强协作配合机制,进一步把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纳入综治考核,作为对盟市综治工作考评的重要指标。积极探索跨部门、跨地区的更加深入的协作机制,为全社会创造秩序规范、健康和谐、平安稳定的文化市场环境。
(四)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0号),出台自治区实施意见,充实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推动文化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转变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职能,主要侧重于政策研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以及跨区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减少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深化盟市、旗县综合执法改革,落实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装备,明确盟市、旗县综合执法机构的隶属关系、执法权限。
专栏5:文化市场建设
文化市场技术监控系统建设:扩展网吧监管平台的功能,将监管平台的管理、应用覆盖各个文化市场门类,包括建立演出、艺术品、歌舞娱乐、电子游戏、网络文化、动漫市场等内容的监控系统,增加视频监控、处罚信息管理等功能,与全国平台实现对接和信息共享,运用技术手段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七、推动民族文化宽领域高层次“走出去”
(一)统筹和规范全区对外文化交流。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对外对港澳台文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5〕29号),规范和统筹全区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建立对外文化交流协作机制,推动我区对外文化交流走入规范化、长效化轨道。坚持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官民并举、市场运作,以培育和推出对外文化交流品牌和特色文化产品为依托,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以口岸盟市为依托,加强边境地区文化建设,以推进与俄罗斯、蒙古国的文化交流合作为重点,推动全区对外文化交流不断向前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对外文化交流,以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方式,促进对外文化贸易蓬勃发展,提升草原文化对外影响力。
(二)加大与俄蒙文化交流合作。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强与俄罗斯和蒙古国文化交流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25号),围绕“一带一路”“向北开放”发展战略,依托“草原丝绸之路”“万里茶道”的历史渊源优势,加大与俄蒙文化交流力度。建立与俄蒙文化交流长效机制和定期会晤工作机制,制定对俄蒙中长期文化交流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方定期共同举办“文化那达慕”活动,将其打造成为自治区乃至国家对俄蒙文化交流品牌。以大型文化节日为契机,在俄罗斯、蒙古国举办文化周、文化日、“欢乐春节”等活动。三方互办 “国际蒙古语戏剧艺术节”。联合举办中蒙、中俄国际演出交易会,呼麦、长调、马头琴、舞蹈等国际比赛,互派艺术家开展学术交流、艺术采风。在文化艺术人才培养、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图书交流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加强边境口岸城市的文化交流,提升二连浩特、满洲里等城市的交流规模和层次。鼓励和支持各类文化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俄蒙文化交流。
(三)打造对外文化交流品牌。整合民族和地域文化资源,着力打造“美丽草原我的家”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品牌。以中蒙博览会为平台,把国际蒙古舞大赛和中蒙歌会等品牌做大做响,争取成为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文化活动品牌。进一步完善全区对外文化交流数据库建设,大力扶持和加强指导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具备对外文化交流潜力的项目。积极推动艺术院团参加国家品牌的交流活动,如“欢乐春节”、“国家文化年”、“国家文化节”等,带动我区对外文化交流上规模、上层次。在文化艺术各领域推出一批新的对外文化交流品牌,以品牌建设推动对外文化交流再上新台阶。
(四)不断扩大对外文化贸易。鼓励和扶持优秀文化企业和个人参加海外文化精品推介会,扩大国际市场空间,增加国际文化竞争力。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针对演艺、数字、艺术、工艺品、文化旅游创意设计等核心领域,完善品牌策略、信息服务、投融资等机制。支持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两个对外贸易桥头堡文化项目建设。
(五)积极参与海外中国文化中心活动。加强与海外文化中心的合作交流,坚持每年至少与一个海外文化中心建立合作的工作机制。加强与蒙古国和俄罗斯中国文化中心的合作力度,建立定期会晤机制,加大我区与俄蒙文化交流的广度和深度。
八、以专业人才为重点,加强文化队伍建设
(一)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落实自治区《关于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67号),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和竞争上岗制度。推进国有文艺院团不断搞活用人机制,建立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对国有文艺院团,设置创作、表演、营销和管理等不同岗位工资的等级和档次,将绩效工资与单位总体收益直接挂钩。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改革力度。对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还可鼓励以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以及政府特殊津贴、一次性奖励以及实行协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加快推进文化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二)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制定和落实《自治区文化厅“十三五”时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畅通事业单位人员“进口”管理体制,推动制定文化艺术人才引进特殊政策,落实绿色通道服务措施。采取剧目聘任、项目合作等柔性引进机制,吸引和使用区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畅通人员“出口“机制,推动各地制定出台符合艺术表演特点的人员退出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探索建立自治区文化界的政府荣誉制度。建立全区文化人才库,实现人才资源的互通与共享。建立文化志愿者选拔、培训、激励机制,鼓励各界文化志愿者参与公益性文化服务。
(三)抓好各类人才培养。制定和落实《自治区文化厅“十三五”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建立文化与教育部门联席制度,制定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将公共文化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文化行政管理人才培养培训,2020年前全部轮训一次。加强文化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院校的联系,培养短缺技术人才和重点学科人才。加强与中央文化单位的交流与合作,以中长期岗位技能培训和专业高校进修学习等形式开展对口学习。继续实施“金鼎工程”,重点加快全区文博复合型管理、专业技能人才培养。培养100名左右复合型文化产业经营管理行家。
(四)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要求,加大对基层专职和业余文化队伍的培训力度。完善领导干部轮岗、交流、选调等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区直文化单位从基层选拔优秀党政领导人才进行挂职学习。在乡镇和社区培养和建立业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员队伍,积极培育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加强乌兰牧骑队伍建设,成立自治区艺术人才综合培训基地,在东、中、西部成立全区乌兰牧骑培训基地。拓宽服务领域,为民营文化企业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搭建平台和提供支持。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综合文化站配备不少于1至2名专职工作人员。嘎查村和城镇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至少有1名文化协理员。制定和完善文化协理员和文化服务志愿者的招募、聘任、培训、管理、表彰等相关政策,建立活跃城乡的文化服务志愿者队伍。
(五)建立文化人才智库。文化智库是中国现代智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5号)精神,建立自治区文化人才智库,成立艺术、社文、文物、文化产业、对外文化交流等专家指导委员会,使其成为研究我区文化发展战略、服务文化决策、创新文化理论、引领文化思潮的重要主体。
九、加强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强文化法治建设。重点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立法。积极推动文化地方立法,及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文化体制改革重大政策举措上升为地方立法,推动出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文化产业促进条例》《公共图书馆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改)》等地方立法项目。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文物保护条例》执法检查。开展“七五”普法工作,加强文化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完善文化发展考评体系。进一步推动将文化建设的成效纳入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研究建立全面、科学、合理、刚性的文化改革发展指标体系。把文化投入增长幅度、文化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公共文化场馆标准化建设、文艺作品创作和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产业发展等反映文化发展水平的关键性指标作为硬性规定,建立群众评价反馈机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重视文化发展绩效考评结果的使用,形成有利于促进文化发展的评价监督机制。推动建立文化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三)健全完善文化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文化财政保障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文化事权与支出责任,推动基层按照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要求,落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资金,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引导和激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文化投入机制。建立健全文化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转变公共文化投入方式和供给方式,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工作,将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健全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推动文化用地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家土地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保证重要公益性文化设施和文化产业设施、项目用地。制定和完善相关专项行业政策,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深化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引导银行开发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模式,形成文化产业投融资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倡导鼓励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大力开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贷款担保业务品种。完善文化市场准入等政策,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
十、组织实施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编制和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的重大意义,积极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把文化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做到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考核。文化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制定落实规划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划,建立规划评估机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督查,做好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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