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保德县、偏关县、河曲县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长城保护工作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加强全市长城保护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长城保护工作。长城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保护好长城是人民群众的要求,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我市是长城资源大市,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长城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严格执行长城和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大长城保护工作力度,取得了重要成绩。但是,仍然存在长城自然损毁严重、人为破坏时有发生、长城保护法定责任落实不到位、保护经费投入较少等突出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识长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不断强化保护长城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完善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严格保护,切实把长城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更好地发挥长城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独特作用。
二、认真落实长城保护管理责任制。长城沿线县(市)要建立长城保护管理责任制,县(市)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并将保护长城的责任分解落实到长城沿线各乡(镇)政府,明确保护管理区域和目标,分段签订责任书。加强长城重要区段的保护管理,充实管理力量,配置必要的设备,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巡查报告制度。建立群众性长城保护员队伍,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到长城保护工作中来。
三、严格履行报批程序。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长城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须依法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长城安全和有碍长城景观的设施,禁止私采滥挖矿山资源。凡涉及长城的建设项目、开发利用计划和管理体制的事项,要进行科学论证与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文物、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批准。
四、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长城行为。要严厉打击长城周边非法采掘矿产资源活动。长城沿线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就本行政区域内的私挖滥采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破坏长城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规追责、依法查处。认真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西省历代长城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晋政函〔2016〕122号)精神,严格执行“涉及地下矿藏的长城地下保护范围为:以地上保护范围外围为基线,成30度角向下外斜至矿藏最深点,呈坡形塌陷线划定。在地下保护范围内禁止开采活动”要求。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加大对私挖滥采的打击力度,防止长城遭到破坏。要坚决遏制借长城开发之名,行破坏长城之实的行为。要将打击破坏长城的犯罪活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实行标本兼治。文物、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厉查处破坏长城的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予以处理;对长城造成损坏的,要在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修缮,所需经费由造成损坏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国土部门要严格审核涉及长城的建设工作,要求能避让的坚决避让,确实不能避让的必须制定科学的长城保护措施和方案,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文物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涉及长城的基本建设,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对长城造成破坏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深入开展长城险情隐患排查工作。长城沿线各县(市)政府和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进行险情隐患排查,明确责任分工、时间安排和任务要求,做到不留死角和空挡。特别是辟为参观游览区或已编制保护方案、但尚未实施保护项目的长城点段,应给予重点排查。排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须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
六、建立长城安全工作长效机制。长城沿线各县(市)政府和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把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保护结合起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建立长城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建立长城日常巡查制度,责专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进行巡查,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五将本月巡查情况报告市文物局。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